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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渭南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 |
016024605/2020-002493 |
簽發日期 |
2020-11-09 |
發布機構 |
渭南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20-11-10 |
名稱 |
渭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渭南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號 |
渭規〔2020〕018-市政府005 |
主題詞 |
渭南市 人民政府 印發 城市 排水 管理辦法 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渭政發〔2020〕36號
渭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渭南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 現將《渭南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①遵照執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渭南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汙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雨水汙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渠、汙水管渠、泵站、城市汙水處理廠(站)等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排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執法、市生態環境、市發展改革、市市場監管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汙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汙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汙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同時應當編制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 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市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①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汙水處理廠以及汙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 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排澇要求,結合城市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八條 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範圍內的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在依⌒ 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條 除幹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汙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汙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汙水分流改造。雨水、汙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汙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汙水管網相互混接。 第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應當到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汙水ぷ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水。 第十二條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汙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汙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汙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汙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汙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汙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城市排水卐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十六條 因城市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四章 汙水處理 第十八條 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汙水。 第十九條 向城市排水與汙水Ψ 處理設施排放汙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汙水處理費。 第二十條 汙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市汙水ξ 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汙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汙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於城市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汙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城市汙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 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 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定期進行檢修、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每年汛期前後進行定期清淤,保持公共排水管網通暢; (三)排水設施發生積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以及井︽蓋破損、丟失的,應當及時搶修,並在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采取措施ξ防止地下水、河水等進入汙水管網; (五)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範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ζ 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ζ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市排水與汙水ζ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排水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自□ 行廢止。
[網絡編輯:周涵]